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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骗局16(1 / 1)

购房租房的骗局——实例与警告

一,房价低标,“起”字做文章。

张先生在北京打拼已有十年了,还一直是租房子住。本来结婚的时候打算买房子,可是由于刚刚工作,手上没有多余的钱就把买房子的事搁下了。慢慢地,张先生的工作步入了正轨,手上也有了一些存款,再加上女儿出生了,于是,买房子的事又提上了日程。下班的时候,张先生看到在公司旁边的广告幕上注销了某郊区的一处楼盘,醒目地标着每平方米仅2300元,但在后面加了一个小小的“起”字。张先生并没有在意那个“起”字,第二天赶紧请了假,坐了两个小时的车直奔售楼处,想尽快买下这么便宜的楼盘。可到了开发商的售楼处,一打听才知道原来各种费用加起来,每平方米竟高达4000余元!后来张先生问起有没有每平方米2300元的房子,售楼处的人称“2300元起”,只是做广告,根本就没有2300元一平方米的房子。

二,样板间走样了。

胡先生夫妻二人从农村到城里工作已经5年了,有了一定的积蓄后,夫妻俩决定在城里买一套房子,把儿子接到城里来上学。决心一下,他俩就开始注意各种开发商的售楼广告,欲寻找一处离两人工作单位都比较近的楼盘。在一次展会上,胡先生夫妇看到一则售楼广告,这个楼盘的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称该楼盘是面向工薪阶层推出的项目,并且在售楼时已经制作了各种户型的样板间。夫妻俩选中了一套两居室的户型,售楼小姐带着两人来到了样板间,样板间进行了高档装修,非常漂亮,也正是样板间使他俩更加坚定了购买此处房产的决心,于是很快在售楼处签订了购房合同。关于房子的装修问题,胡太太还特意询问了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售楼小姐热情地说:保证交房时会与样板间完全一致。听完售楼小姐的保证,夫妻俩高兴地交了定金,几天后便将首期房款交到了开发商处,就等着过些日子搬进新居了。但房子到手后,却令胡先生夫妻俩大吃一惊,室内装修与样板间相差甚远。原来所说的样板间的高档装修,变成非常低档的材料,完全没有了样板间的富丽堂皇。夫妻俩立即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样板间交房,开发商却说在购房合同中没有这一条。

为了促销房子,房产开发商在推出售楼广告的时候,往往会精心设计各种户型的样板间,以样板间误导购房人买房,但交房时却与样板间相差甚远。目前这是不少开发商诱惑购房者最常采用的办法。购房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如果开发商承诺装修,购房人要在购房合同中详细约定装修的标准,例如对各种材料及品牌、型号、质地以及工艺制作都需要明确加以约定,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按样板间的标准交房,否则有权不收房或是退房,还可将样板间的图样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在形成事实后,若结果与期望相距甚远,陷入纠纷则不可避免。

三,莫让绿化率“迷”了眼

马先生是一个文学工作者,兼具诗人气质的他喜欢诗情画意、鸟语花香的生活环境。所以,马先生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对房子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绿化面积一定要大。他在某房展会上看中了一套别墅。别墅的售楼人员告诉他,该小区的绿化面积可达到70%,马先生觉得非常满意,就与开发商签约。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小区绿化面积达到70%。马先生也如期交了预付款。一年后,马先生如期收到了房屋,到这时他才发觉自己上当了,开发商宣称的绿化面积达70%根本没有达到。心里窝火的马先生找到开发商想讨个说法,但开发商却指着合同说,他们已经达到了70%的绿化要求了。原来开发商指的绿化面积的70%是非建筑区的绿化面积,而不是马先生认为的整个小区的绿化面积。

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有时会随意提高绿化率,或者把社会公共绿地或他人绿地也拉到广告中,误导购房者。另外,就是玩数字游戏和文字游戏,比如本案例中的非建筑区的绿化率和小区的绿化率就是一个例子,一般购房者是很少琢磨这些文字游戏的,最终就会上当受骗。对这类期房陷阱的破解方法:首先,购房者要实地观察,看看绿化面积是否已经落实到具体位置;其次,法律规定有约定才有责任,没有约定就没有责任,所以千万不要相信售楼小姐的嘴上承诺,而要将这些具体的和可量化的东西写入合同,以免到时候自己的权益受损了也没办法维护,只能吃哑巴亏。

四,售楼书上的“秘密”。

在房展会上,王女士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一处楼盘。精美的楼书上绘有游泳池、幼儿园、邮局等十几项配套设施,而且效果图还十分诱人。王女士感觉十分满意,决定购买这个小区的商品房。但入住后,王女士发现,售楼书上承诺的绿草地纯属子虚乌有,游泳池就更是没影的事了。开发商原来承诺的“人车分流,封闭式的花园住宅”,也因小区围墙被拆除,而变成了开放式住宅区,幽静小路变成了新修的交通干线,车水马龙,人流如潮。即使是夜晚,刺耳的喇叭声也不绝于耳。售楼书上所谓的“世外桃源”荡然无存。王女士要求退房,但开发商多方推诿,至今仍没有结果。

售楼书是一种广告,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是向欲购房者提供一种房源信息,属于要约邀请,即等待购房者向自己发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在要约发出后,只有在销售商作出承诺后,双方达成合议,合同才正式成立。因此售楼书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由于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而购房人并没有在合同中写明约定的条款,所以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要规避这类陷阱,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无论售楼书怎么说,购房者在购房前都应该进行实地调查,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地区市政规划情况,如对开发商提供的信息有疑问,购房者可直接去市政规划部门查询。对于购房者来说,首先必须了解所购楼房的规划情况。2.为防止自己在购房的时候掉进开发商的陷阱,购房人可以将自己的各项要求写在合同中,因为法律只会认定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购房者还可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要对其所做的售房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广告从而误导消费者,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应谨慎保管好开发商的售楼书,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的证据。3.如果真的上当受骗,购房者一定要尽快拿起法律武器,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五,注意购房合同细节—订金变定金。

小红在单位工作好几年了,攒下了一些钱,决定采取贷款买房的方式先解决居住问题。经过多次挑选之后,小红最终选择了亚运村某房地产项目。由于小红工作比较忙,所以选房签约的工作就交给母亲来全权处理。在售楼处,小红的母亲为了保留中意的房号,交付了订金1万元,随后又分批将首付款8万余元如期交付。由于没有什么事情可做,小红的母亲就时不时地到新房那看看小区的建设进度,但令小红母亲不满的是,她发现小区内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售楼小姐所说的差距甚大:原来承诺小区绿化率达40%,现在连绿色都难得一见;承诺在交房时一并交付使用的健身设施没了踪影;水暖电热气也不可能保证按期开通。带着自己的疑惑,小红的母亲找到了售楼处向售楼小姐打听,却遭到对方的呵斥:“谁跟你那么说的你找谁去,反正我没说。”后来经过小红多方考察,发现该楼盘的建设质量和小区配套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于是决定要求开发商退款退房。经过多次的软磨硬泡,售楼处最后同意退还已交的8万元房款,但对1万元订金却表示不能退,理由是小红的母亲已经毁约,按约定,“定”金不予返还。小红的母亲很纳闷,自己在交订金的时候,开发商明明说这部分钱是相当于预付款,如果不想购买了还能够退回的,这会儿怎么又不能退了,甚至还担了一个违约的责任!小红的母亲不甘心,多次找到开发商,有两次还在开发商的售楼处被气晕了过去,售楼人员看到这样的情形,担心会出事,才把那1万元退还给了小红。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是指依据《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定金不能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仅仅是指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这种商品时,“订金”应当退还给顾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交付的订金视为交付的预付款,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取订金的时候,订金的数额必须在总房价的5‰之内,双方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之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是抵充房价,严格来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在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缺乏而设置的一个文字陷阱。因此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或是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用词,注意区别不同的含义,尤其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同。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如果您在尚未确定一定要购买时,最好不要向商家交纳“定金”或“订金”,以防商家借机钻法律的空子。

六,购房小心合同陷阱。

小李和女朋友打算2008年年底结婚,想买一套三居室的房子作为新房。经过挑选后,小李二人看中了位于郊区的一套在建的期房。售楼处在向小李介绍的时候说的是可以在2008年11月份交房。小李听后,心想:交了房再装修一下,就正好到年底了,也不耽误结婚。于是,小李就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写明约定的最后交房日期为11月。小李二人回家后满心期待,可到了12月初开发商仍没有通知小李去领钥匙。心急如焚的小李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却要求小李和他们再签一个关于燃气初装费的补充协议。小李认为这个要求没有道理,拒绝签协议。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告知小李,如果业主不签该协议不交钱,他们就将钥匙扣押。同时又向小李提出还要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宽带入网费,但实际上在签署的原合同中已写明购房款中包括有线电视和宽带入网的费用。小李对开发商的这些无理要求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到法院去起诉,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商向小李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楼是在履行其合同义务,既然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义务人就应该全面、正确地履行而不应单方附加任何条件。如果因为单方面附加条件而购房者又不能接受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房,其延期履行的责任应该完全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为此,购房者可以通过书面向开发商提出自己的权利。在此提醒您,在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额外要求签订的不平等的补充协议、交纳额外的费用等合同约定以外的事项,购房者只要认为不能接受就有权加以拒绝。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或故意刁难,您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为了急于拿到房子而妥协。

七,期房变“欺”房。

最近,张小姐被自己的新房搅得心神不宁。2008年,张小姐在某售楼处看中了一套位于朝阳区三间房附近的130平方米的期房。由于距离上班的地方比较近,所以她就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子。在购房合同中,双方规定,张小姐签约时首付50万元,交房时再付30万元,开发商将于2008年8月交房。由于张小姐有过买房的经验,所以要求把交房的日期及一些买房的细节写进合同,但开发商信誓旦旦地向张小姐保证房屋质量绝对有保证,交付的房子与样板房一模一样,还保证按期交房。听到开发商的保证,张小姐也就没坚持在合同中列入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条款。转眼间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张小姐却没有拿到新房的钥匙。到开发商处询问才得知因工程未完工,开发商现在无法交房。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一直拖到了2009年的3月开发商才交房。气愤的张小姐毫不犹豫地起诉了开发商,但法庭却不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的合同中没有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故不支持张小姐的诉求。听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张小姐傻眼了,真悔恨自己当初轻易听信了开发商的承诺,没有将违约条款写进合同中。

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要求购房者在购房的过程中首先要有自己的主见,尤其在与开发商签订期房购房合同时,不能只听信开发商的片面之词,一定要坚持该签什么就签什么,合同条款一条也不能少。其次,在购房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对方的违约责任。比如超时限交房的,买房人可以退房,卖房人除退还房款外,还要向买房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买房人如不退房,卖房人就要依逾期交房的时间按日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

八。阳台面积怎么算。

某投资公司投资开发了一个花园别墅的住宅项目。该楼盘所在的地段交通比较便利,风景也很不错。这些条件吸引了很多成功人士前来购买。其实大家选择这里的别墅更重要的一点是看中了这家别墅的造型。这家别墅造型精美,豪华气派,内部设施也一应俱全,尤其在外观设计上有独特之处,阳台采用的是开放式的弧形设计,且有古朴典雅的花边式护栏,突出于墙面。看上去美观且大方。在销售合同中,人们发现这个阳台的面积是按整个阳台面积计算的,约有16平方米。刚开始购房人都没有在这个阳台面积上做过多的考虑,有的购房者甚至都没有就所购房屋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加以了解,开发商也没有就面积所含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后来通过对商品房销售规定的了解,这些购房人才知道,开发商在算阳台面积的时候按的是封闭式的面积进行计算的,多算了阳台面积,自己多付了钱。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的过渡空间,由于阳台的土建成本比较低,为了能够客观地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住宅设计的合理性,在设计阶段计算住宅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时,将阳台面积单独计算,比较合理且符合客观实际。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明确规定: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所以,购房人在购房的时候,一定要清楚这个计算公式,看清开发商合同上的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由于两种计算方式不同,您就有可能要为您的疏忽多支付一大笔钱给开发商。

九,二手房私下交易要当心。

闫先生结婚后一直租房住,现在他们想要一个小宝宝,所以也就想买套房,有个稳定的家。但因为手头不是太宽裕,于是就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经多方打听,有家中介公司为他们联系上了一套两居室的二手房。闫先生在中介公司李小姐的带领下看了房,尽管觉得房子旧了点儿,但从户型到小区管理及房屋价格都比较满意,于是闫先生决定购买此房。这时李小姐提出如果经过公司买房需要交纳一笔可观的中介费;如果闫先生同意,她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帮闫先生办理,可免去近万元的中介费,但要求是闫先生必须一次**清房款。闫先生与家人商量后,同意由李小姐直接办理。闫先生凑足了钱,便找到了李小姐,双方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在交付房款后,李小姐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将她的手机号写在收条上,告知闫先生有什么情况可以随时通过手机找她。一个月过去了,闫先生觉得手续应该办得差不多了,便打电话询问,被告知再等几天。又过了一周,李小姐的电话怎么也打不通了。这时,闫先生对李小姐产生了怀疑,为了保险起见,闫先生找到李小姐所在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说李小姐已经于两周前辞职了。闫先生拿出委托购房合同及李小姐出具的收款证明,要求中介公司履行合同。而中介公司提出合同不是与公司签订的,亦未加盖公司公章,收款证明只是李小姐的个人签字,因此,只能是李小姐的个人行为,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第18条同时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依法纳税。一般来说,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是一种较为方便的方法,但购房者在通过中介公司选购二手房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选择信誉好的中介公司;其次,一定要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切不可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第三,签订合同后,一定要注意中介公司是否加盖公章,同时在公章后面加上业务员的姓名、工作证号和身份证号,以便将来可能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第四,在交付房款时,一定要向中介公司索取正式的收费票据。

十,低价二手房,看准了你再买。

2006年6月,秦小姐刚住进新买的房子三个月,就被金先生告知让她搬出去,理由是这是金先生自己的房子。听到金先生的话,秦小姐一头雾水,明明是自己花了24万买下来的房子,怎么突然之间又有人来索要房子呢?事情是这么回事——原来早在十年前,金先生因工作变动被调到了北京,因为不确定将来会不会在北京定居,所以老家的这处房产就没卖也没出租,常年没人居住,就空了下来。2006年1月,一个小偷溜进了小区进行偷窃,经过数天的踩点后,他发现金先生家好久无人出入了,便大胆地撬开房门入住了。更有甚者,这个小偷竟然张贴了一张低价卖房广告,要将金先生的房子卖掉。3月份,急于买房的秦小姐便与小偷联系上了。看过房子后,秦小姐觉得很满意,满以为这房子的价格应该很高,没想到对方的要价竟然只有24万。怕秦小姐看出破绽,这个小偷便说,他的家人全都到国外去打工了,他们在那边也为他找了一份工作,让他赶紧过去。因为全家都在国外,也不打算回国了,所以就想尽快把这套房子给卖了。听到这番解释,秦小姐也就没有多想,于是交了24万,算是把这房子买了下来。这个小偷还向秦小姐提供了伪造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并要了秦小姐的身份证号码说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说办好之后给秦小姐送过来。秦小姐很高兴,便住了进来。在她等待房产证的过程中,房屋的主人金先生在6月份回来了,至此一切真相大白。金先生拿出真的房产证给秦小姐看,并要求秦小姐立即搬出去。无奈的秦小姐此时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您在选择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提前对二手房的相关信息做一个简单的了解。以下几种二手房是您不能购买的:(1)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2)房屋权属存在争议;(3)房屋为多方共有,出售者未取得所有共有权人同意;(4)房屋已抵押,出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5)出售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6)交易房屋存有质量瑕疵;(7)本来就不是售房者自己的房产。在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熟悉有关购买二手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千万不可有贪便宜之心,不要被过分的低价迷了心窍,要按照购房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一定要让卖方出具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十一,交房细节莫要忘。

2008年8月,丁小姐在昌平区购买了一处二手房。11月与业主办完了过户手续。但令丁小姐没想到的是,当她拿到新房产证准备开始过新生活时,物业公司却上门来收取供暖费和物业费。这令丁小姐很费解,自己刚住进来,哪儿来的供暖费和物业费?拿到物业公司的单据后丁小姐傻了眼,原来物业公司所谓的取暖费和物业费是该房屋原来的业主拖欠了近两年的,全部算下来有将近7000元!丁小姐拒绝交付这笔费用,打电话与原先的业主联系,可是原业主拒接电话。丁小姐于是打电话找中介公司要求解决,中介公司却称,房屋交易已经完毕,交易过后所有的事情都与中介公司无关。买房时,丁小姐已把全部的房款支付给原先的业主,无法从中扣除前业主所欠费用,并且房产现在也已经变更为丁小姐名下的产业,无奈之下,丁小姐只好自己承担了全部的费用。

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一般买卖双方对预付款方式都会有明确的约定,但却常常忽视交房这一重要环节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在交房中可能会涉及交房的具体时间、交房时相关费用的结算等问题。若无具体约定,则可能出现逾期交房却无法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被动局面,以及相关费用无人结算的尴尬情况。因而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记得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及应由哪一方于交房前结清包括水、电、煤、物管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并且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给业主,先支付部分房款,在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保证物业交验的费用确实结清以及房屋的验收工作完成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十二,交换联系方式就算中介成功。

小陶研究生毕业后没有回老家,而是留在了北京。他想在北京闯一番天下,干出点儿事业。小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住房问题。查了报纸广告,小陶选择了一家比较不错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很热情,但要求小陶先交1000元押金,签一份代理合同,然后再带小陶去看房。签完合同之后,小陶与中介公司业务员去一户人家看房,在看了房之后,小陶就向房东索要了联系电话,说先考虑一下,如果觉得可以就跟房东联系。回到中介公司,业务员却对小陶说,中介已完成,押金不退还了。小陶问为什么,房子并没有租到呀!中介公司称合同中有约定,如果中介不成功便可退回押金,如果中介成功的话,押金就不退了。租房者与房东交换了联系方式,中介就算成功,这是合同约定好的。小陶这才知道自己上了中介公司的当。

在选择中介租房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中介公司所设下的陷阱:建立联系方式并不意味着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协议,只有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或是支付了定金,中介行为才算成功。《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没有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息费。所以,租房人在跟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地阅读合同上的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只有与房主签订合同才能算是中介成功。而在向中介支付费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上关于押金的条款,如果觉得有什么不妥应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同时注意不要自己与房主交换联系方式,以免落入中介陷阱。

十三,租房小心“狸猫换太子”。

刘先生现在住在郊区,而单位在市里,每天上班大概都得需要一个半小时左右,如果遇到堵车则两个小时也不止。考虑到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太长,所以刘先生想重新租住一套离单位比较近的房子。刘先生找到了一家中介,说了自己的需求后,中介公司为刘先生提供了几处房子让刘先生选。刘先生选中了位于单位附近的一居室。中介公司带刘先生看过房后,刘先生感觉很满意,于是在中介交了定金,同时与房东达成口头意向,约定次日签订租房合同。然而第二天,当刘先生找到房东交房租的时候,房东却说别人出的租金比刘先生的高,他已经把房子租给别人了。同时说,他在附近还有一套房,如果刘先生觉得可以,就把那套房子租给他。听了房东的话,刘先生真是哭笑不得,感觉看了一出“狸猫换太子”的好戏。

针对这种从一开始便耍噱头的房东,有意租房的人一定要看穿他的虚伪面目,不要被他的种种诱惑所蒙骗。如果决定了要租房子就要立刻跟房东签订一个协议,不要轻易相信房东的口头协议,否则如果到时候房东反悔,你岂不是有口难辩?还有些不良中介人员也会利用这种方式,不断套取看房费、信息费等,还利用租房者的急切心理,加价推荐手中不好的房屋,从而来迷惑租房者,所以租房者在租房的过程中一定要多个心眼儿,谨防上当。

十四,租房小心“二房东”。

2008年3月,黄先生租住的房子到期了。由于现在的房子采光不太好,所以黄先生打算重新另选一处比较好的房子租住。3月15日,黄先生在某网站上看到××区有一套60平方米的一居室的房子出租。于是他按照网上的联系方式与出租人王某取得了联系。第二天,黄先生便来到王某所说的地方看房。王某说这是自己准备结婚用的房子。如果黄先生要租,希望租金可以年付,年付的价格可以在原来1100元/月的基础上优惠一点儿。黄先生发现房子还算不错,价格也比较便宜,而自己原来房子的房东又在不停地催促自己搬走,于是当晚他就把房子订了下来。在经过协商之后,黄先生最终以9400元/年的价格把房子租了下来,以这个价格在××区租到了这样一套房子,黄先生显然认为自己捡了便宜。在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大家签订了一份王某预先准备好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好第二天中午把现金带过来交清。第二天上午,黄先生带着现金来到新租的房子里,与王某签订了有关合同,并交付了9400元的年租金。就在黄先生缴纳了房租下楼后,在楼下的花园里碰巧遇到了来看房的李小姐。李小姐因为不知道房屋的确切地址,就向黄先生打听。出于好奇,黄先生和她聊了起来。这一聊不要紧,黄先生发现李小姐要租的房子就是他已经租到的那套房子。李小姐还拿出了与王某草拟的合同。黄先生看了很吃惊,一套住房居然同时出租给两个人?出于谨慎,他们立即拨打110报警。很快,王某就被警方抓捕归案。经审查,王某在××区的那套住房,是他用假身份证租下来的,而且仅仅租了一个月,租金是1100元。他想用自己租的房子大捞一笔后,就人间蒸发。这一天,他先和黄先生约了10时签合同,又和李小姐约了11时。没想到,李小姐会提前来到,当场识破了他的诈骗伎俩。

在租房的时候,有很多租房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感觉房子很不错,价格也适中,就忙着与房东签订合同,生怕选好的房子被别人抢了去,慌忙中也就顾不上提房产证与核实房东的身份了,结果落进了骗子的圈套。因而租房人在租房的时候千万不要心急,一定要查看房东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并核对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名字和房东的身份证是否一致,以此确定房东是否有权出租该房屋。同时也不要忘了与房东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要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同时不要忘了向房东了解该房屋的使用要求,如家用电器等附属设施的使用条件,煤气用具、淋浴器等使用时要注意的问题等。另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合同可以确保房屋在租赁期间即使卖给他人,承租人仍可继续承租,避免房屋因权属发生变化而侵害你的权益。

十八,房租结算小心“空口无凭”。

2009年6月,黄小姐的新房装修好了。黄小姐在租的房子快到期之前搬进了新家。谁知问题也跟着来了。在没买房之前,黄小姐一直是租房子住。黄小姐也算是这儿的老住户了,一住就住了三年多。黄小姐在房租快要到期的前一个星期打电话通知房东要求退房,同时约定某个周末双方进行租金及水电等费用的结算。当时房东满口答应。然而,结算当天房东提出,结算之日已经超出合同所签期满之日两天,要求黄小姐按超租半月计算,扣下了她近800元的押金。其实黄小姐早在合同到期之前一星期就已搬进了自己的新家,只是由于工作繁忙的缘故才约定结算之日定在周末。但房东却一口咬定黄小姐和他说的是周末搬离,而不是结算。口说无凭,黄小姐也只好自认倒霉,支付了800元的额外费用。

瓜兄建议租房者在租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的约定,一定要准备好录音器材备份或当场签订书面协议,切不可轻信对方,给对方以矢口否认的机会。租房的骗局形形**,也许你一不小心就会深陷其中。所以在租房子的时候要处处留心、时时警惕,把任何协议或承诺都落到纸上,在遇到麻烦的时候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遇到麻烦千万不可忍气吞声,而是要诉诸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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