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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章 当庭抗诉!(1 / 1)

第216章当庭抗诉!

二十分钟之后,柳鹏程带着盖了章的文件还有最新的讯问笔录来到了韩东风的办公室。

韩大队倒是没有大惊小怪,只是看了柳鹏程一眼,就认真地看了一遍他弄出来的文件,然后抬起头问柳鹏程:“你知道不知道刘小梅批捕的时候就是用的虐待罪的罪名?”

柳鹏程点点头:“但是批捕和起诉不同罪,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吧?”

韩大队又问道:“你知道不知道虐待罪的法定犯罪手段就包括故意伤害?”

柳鹏程又点点头:“但是这个案子不一样。”

韩大队打断了柳鹏程的话:“每个案子都不一样,就像是你自己写的,罪与罪的分别应该是犯罪动机,那我问问伱,你写这个东西的动机是什么,到底是为了这个案子,还是你想给那个孩子报仇?”

柳鹏程说道:“韩大队,不提什么报仇的事情,这个案子就是故意伤害,我写的很清楚了。”

韩东风看了柳鹏程一会儿才说道:“好吧,那我就信你一次,帮你一次。”

说着,韩东风打电话给市局法制科卢科长,知道他在办公室之后,两人直接到了卢科长的办公室。

卢科长今年才三十二岁,吉林大学法学院高材生,有律师资格,是非常有前途的年轻干部,也是市里着重培养的后备干部。吉大法学院,那可是五院四系!国内法律界顶尖的存在!

卢科长很快看了这份文件,然后又看了第二遍,这次他拿出自己的红色圆珠笔,在文件上写写画画,修改了很多内容,然后再抬起头说道:“你的意见没有问题,我支持!但是事情不能像是你那么办,不能把这个东西放在案卷里往检察院一送了之,那就成了我们和检察院打擂台,是不行的。我修改了一下,你看看再弄一份,我们一起去找局长。”

柳鹏程点点头:“好,我这就改。”说着就从自己背着的电脑包里掏出笔记本,开机以后找到文件修改起来。

柳鹏程实际上是一边改一边看,他的“记忆”虽然经过了司法考试,但那也是自学的野路子。和人家经过顶级法学院四年学习是比不了的。他感觉到经过卢科长的修改之后,这个意见,正规,严谨了很多,也更有说服力。

他改过之后,自己又看了一遍,确定没有错误才在自己的电脑包里掏出一张软盘,把文件拷到上面,然后把软盘拿出来,关机。把软盘递给卢科长:“麻烦卢科长了。”

卢科长把软盘插进自己办公桌的电脑里,然后打印了出来,笑着说:“我还是第一次看见一个警察背着笔记本电脑的。”

柳鹏程说道:“习惯了,有这个东西方便很多。”

卢科长看文件打完了,自己装订上,又把软盘退出来还给柳鹏程,然后才给朱局长打了电话,简单说了一下这个事情,挂了电话说道:“朱局长在委里,让咱们马上过去。”

韩东风没有跟去,他听最后的结果就可以了,反正柳鹏程已经把案卷做的差不多了。说实话到这个级别的纯法律问题,韩东风已经能参与上的不多了。

于是柳鹏程背上笔记本,和卢科长开车离去。

朱局长放下《意见》,说道:“小柳,小卢你们两个弄出这个东西非常专业,小柳,你给我说说,为什么这个案件不是虐待案。”

柳鹏程于是又用口语化的语言把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说了一遍,中间卢科长还做了一些补充。

第一,从动机论。柳鹏程提审刘小梅这一次,刘小梅非常清楚地交代了动机,就是因为自己做了个美梦,她认为是娇娇唱歌打断了她的美梦,进而又想起自己的一切不幸都是由娇娇而起,于是就想打娇娇一顿出出气。

不说泄愤是故意伤害罪非常常见的犯罪动机,就说“一顿”这两个字就和虐待有非常明显的分别,因为虐待罪是长期的,持续不断的犯罪行为。

第二,从结果论。娇娇的死因是外伤造成的身体器官受伤而导致的急性多器官衰竭。无论是矿务局公安处出具的伤情鉴定,尸检报告,还是抢救记录以及娇娇在医院的各项检查记录,都指向造成娇娇死亡的外伤就是这次殴打造成的。

而长期的虐待导致的娇娇身体虚弱,虽然从客观上加重了伤势,并且导致娇娇无法进行手术治疗,但是和娇娇的死亡没有明确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从刘小梅的审讯笔录,以及林家村村民,和林家村建筑队职工的证词来看,自从三个月之前刘小梅被拘留,被派出所教育之后,就停止了对小娇娇的打骂行为,可以视为犯罪中止。所以这次要了娇娇命的殴打,并不是她虐待犯罪的一部分,而是新罪!

朱局长听了柳鹏程和卢科长的论述,又看了一遍《意见》,缓缓说道:“全国虐童犯罪,尤其是针对女童的犯罪,不是一起,也不是十起八起,都是按照虐待罪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结果也都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我们这里突然按照故意伤害罪公诉,判出个死刑,死缓或者无期来,你们两个想到过影响吗?”

柳鹏程说道:“影响就是短时间内虐童案件可能大幅度减少。”

朱局长笑了一声:“那就好喽!”

朱局长说道:“这不是小事,要和检法两家沟通,委里也要开会统一想法。你们这个东西先放到我这里吧。”

柳鹏程两人要告辞的时候,朱局长把他叫住了,问道:“那孩子什么时候出殡?”

柳鹏程说道:“后天。”

朱局长在自己兜里掏出二十块钱递给柳鹏程:“帮我给孩子带点糖果,小孩子都爱吃糖果。”

柳鹏程接过钱,重重点了点头!

小娇娇的葬礼很热闹,不仅林家村的人全体出席,林家村建筑队的人也一个没少,另外,派出所也几乎全员出席。矿务局总院找局机关借了一台面包车,妇儿科的大夫,护士在商主任的带领下来了一车。

葬礼没有放哀乐,而是一首首儿歌。这是林老太太说的,说孩子不爱听那咿咿呀呀的,放孩子爱听的!

儿歌声中,人们仿佛又看见那个小天使,带着一身的伤疤,忍着旧伤的痛楚,咯咯咯笑着,给人们唱歌,跳舞!

朱局长的沟通工作出现了麻烦,法院的王院长,不支持判处刘小梅故意伤害罪。

其实朱局长非常理解王院长的想法。谁做出故意伤害的判决,谁就是异类。而且王院长还有两年就要退休,据说正在积极争取省高法一个二线的正处级职位,自然不想在这个时候“惹事”。

和他的态度截然相反的是检察院的周检察长,他甚至提出来,能不能把写这份意见的柳鹏程同志调到检察院工作?他具有非常典型的检察官思维。他提了两次之后,朱局长无奈之下和他说了柳鹏程怎么回事,为什么会在派出所做副所长,周检察长才死心。

1996年5月9日,北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小梅故意伤害,虐待案。北滨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小梅犯虐待(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检察院指控刘小梅犯有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错误,犯罪事实不清,法庭不予支持。

负责此案的主诉检察官站了起来,戴上了自己的大檐帽,缓慢而坚定地说:“我们抗诉!”

柳鹏程也扣上了自己的警帽,一脸阴沉转身走出审判庭。

五年半!!你他们还想升官?你他们还想好好退休?你等着!

柳鹏程要搞事情了!

《刑法》

第260条,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排雷:

1、1996年应该适用《79刑法》,我是98年进入法学院,没学过。涉及到的法条都是现行的《97刑法》

2、我已经离开政法工作整整二十年。肯定有写的不对的地方,我这是小说不是普法文,请大家当小说看,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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